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奇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雪雯間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7號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