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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妍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瑞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7,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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