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簡,15,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蓓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江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勝鴻、龍裕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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