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陳昆宏
蘇家弘
楊海波
歐陽立
被 上訴人 郭素華
郭春秀
郭素惠
郭子維
郭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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