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簡上附民移簡,4,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宇晉



被 告 吳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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