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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謹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彩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睿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3,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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