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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壵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吳俐萱律師
被 告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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