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林奇穎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林耀鴻
林建男
林建佑
吳政翰
蔡英昌
林文進
林宏舟
林文智
林尚億
簡詠芸
簡君芳
林達輝
林宏彥
黃世明
黃雪禎
黃信雄
林達毅
林尚鴻
訴訟代理人 高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受補償之人及應受補償金額」中受補償人「林尚億、林文進、林文智、簡詠芸、簡君芳」之「受補償金額合計7,925」記載,應更正為「受補償金額合計7,98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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