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333,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蔡爾真
原 告 蔡旻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
被 告 蔡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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