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坤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崧瑜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3,300元(計算式:(197×7,600)+96,100=1,593,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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