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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訴人蔡坤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裕哲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8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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