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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被 告 邱献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1,29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藍線框線所示之土地為國有土地(下稱系爭913-14、913-23土地,並合稱系爭二筆土地),以原告為管理機關,被告並無合法占有使用權源,竟以「磚木造平房、庭院」(下稱系爭地上物)無權占用系爭二筆土地、面積共60平方公尺,此有系爭二筆土地之勘查表及現況照片圖可證。
且兩造曾就系爭913-14地號土地面積全部訂立租約,租期自民國86年1月1日起至90年12月31日止,此有兩造訂立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在卷可證。
自上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之坐落欄位「建興路147號」,以及第12條「承租人將地上房屋轉讓第三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繼承者六個月)內會同受讓人向出租機關申請過戶換約。」
之約定,可知被告確係系爭二筆土地上之系爭地上物(門牌:雲林縣○○鎮○○路000號)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嗣後,被告於上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之租期屆滿後,未向原告換約續租,從而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業已消滅,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占用系爭913-14地號、面積55平方公尺土地自租約到期翌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之所生之不當得利,及系爭913-23地號、面積5平方公尺土地自87年3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所生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自屬有據。
㈡故被告分別自91年1月1日、87年3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以系爭地上物違法占用系爭913-14、914-23等地號土地,共積欠新臺幣(下同)1,291,292元之使用補償金,故原告爰依法起訴,始生本案。
㈢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179條、第181條定有明文。
㈣另按「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㈠房地或基地:土地每年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5計收(下略)。」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前段以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1項定有明文。
㈤被告所有之系爭地上物並未取得使用系爭二筆土地之合法權源,卻有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之事實,此有系爭二筆土地之勘查表及現況照片圖可稽,被告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使用系爭二筆土地之利益,並導致原告無法管理使用系爭二筆土地之損害,是以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亦即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乃屬當然。
㈥雖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下稱西螺地政)來函表示本案無法施測,惟依據原告至現場測量所繪製之系爭二筆土地之使用現況略圖以及系爭二筆土地之土地勘查表,被告以磚木造平房(門牌:雲林縣○○鎮○○路000號)、圍牆內庭院占有系爭913-14地號、面積55平方公尺土地、系爭913-23地號、面積5平方公尺土地,即為系爭二筆土地之全部面積。
因此,原告依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前段以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1項,原告以各年度當期之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5作為年租金之標準,計算被告所受相當租金之利益,實屬合理,且與土地法規定之年息上限並無違背。
基此,被告分別自91年1月1日、87年3月1日起均至112年7月31日止占用系爭二筆土地期間,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為1,291,292元(計算式:1,208,065+83,227=1,291,292)。
【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無條件捨去]×占用月數】(金額詳參附表)。
㈦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國有土地勘(清)查表-使用現況略圖、系爭二筆土地之土地查詢資料、系爭二筆土地勘查表及現況照片圖、系爭二筆土地歷年申報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43頁),並有系爭二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地價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3頁至第69頁)。
㈡又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會同西螺地政測量人員至系爭二筆土地現場勘驗,勘驗結果為:「一、系爭913-14地號土地東側為西螺鎮建興路,該土地及同段913-23地號土地於西螺鎮鬧區,交通方便、四週商業活動及生活機能優良。
囑託地政測量上開二筆土地上建物之位置及面積。
二、上開建物為磚造瓦頂一層樓建物,外觀已經頹圮,多年無人使用。」
有勘驗測量筆錄、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81頁至第87頁)。
㈢又兩造曾就系爭913-14地號土地面積全部訂立租約,租期自86年1月1日起至90年12月31日止,此有兩造訂立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05頁)。
自上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之坐落欄位「建興路147號」,以及上開租約第12條「承租人將地上房屋轉讓第三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繼承者六個月)內會同受讓人向出租機關申請過戶換約」之約定,可知被告確係系爭二筆土地上磚造瓦頂一層樓建物(門牌:雲林縣○○鎮○○路000號)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㈣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㈤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179條、第181條定有明文。
另按「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㈠房地或基地:土地每年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5計收(下略)。」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前段以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1項定有明文。
㈥雖西螺地政來函表示本案無法施測(本院卷第91頁),惟依據原告至現場測量所繪製之系爭二筆土地之使用現況略圖以及系爭二筆土地之土地勘查表,被告以磚造瓦頂一層樓建物(門牌:雲林縣○○鎮○○路000號)、圍牆內庭院占有系爭913-14地號、面積55平方公尺土地、系爭913-23地號、面積5平方公尺土地,即為系爭二筆土地之全部面積。
因此,原告依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前段以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1項,原告以各年度當期之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5作為年租金之標準,計算被告所受相當租金之利益,實屬合理,且與土地法規定之年息上限並無違背。
基此,被告分別自91年1月1日、87年3月1日起均至112年7月31日止占用系爭土地期間,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為1,291,292元(計算式1,208,065+83,227=1,291,292)【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無條件捨去]×占用月數】(金額詳參附表),並無違法或不當。
五、綜上,原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1,2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占用期間 申報地價 適用年份 申報地價(元/㎡) 占用面積(㎡) 年息率 每月相當 租金之利益 經歷月數 應繳金額 000000-000000 8907 20,200 55 0.05 4,629 24 111,096 000000-000000 9301 20,200 55 0.05 4,629 36 166,644 000000-000000 9601 20,400 55 0.05 4,675 36 168,300 000000-0000000 9901 20,400 55 0.05 4,675 36 168,300 0000000-0000000 10201 20,400 55 0.05 4,675 36 168,300 0000000-0000000 10501 20,400 55 0.05 4,675 24 112,200 0000000-0000000 10701 20,400 55 0.05 4,675 24 112,200 0000000-0000000 10901 20,400 55 0.05 4,675 24 112,200 0000000-0000000 11101 20,400 55 0.05 4,675 12 56,100 0000000-0000000 11101 20,400 55 0.05 4,675 7 32,725 小計 1,208,065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占用期間 申報地價 適用年份 申報地價(元/㎡) 占用面積(㎡) 年息率 每月相當 租金之利益 經歷月數 應繳金額 000000-000000 8607 12,800 5 0.05 266 28 7,448 000000-000000 8907 12,950 5 0.05 269 42 11,298 000000-000000 9301 12,950 5 0.05 269 36 9,684 000000-000000 9601 13,300 5 0.05 277 36 9,972 000000-0000000 9901 13,200 5 0.05 275 36 9,900 0000000-0000000 10201 13,200 5 0.05 275 36 9,900 0000000-0000000 10501 13,200 5 0.05 275 24 6,600 0000000-0000000 10701 13,200 5 0.05 275 24 6,600 0000000-0000000 10901 13,200 5 0.05 275 24 6,600 0000000-0000000 11101 13,200 5 0.05 275 12 3,300 0000000-0000000 11101 13,200 5 0.05 275 7 1,925 小計 8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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