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524,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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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4號
上訴人李江月西
李俊霖
共同
訴訟代理人楊沛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書記官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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