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532,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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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林淑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青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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