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613,202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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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平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水圳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12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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