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平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水圳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12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