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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許兼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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