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637,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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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廖春茂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李家宥

李鳳娟
李鳳如

李悅菖

李依霞

李滿鳳

李怡親

韓妙妃
李承翰
李映瑩

李映錦

李昔珍
李昔霖
李秀娥
賴李秀香
李秀蓮

李秀敏

李昔羲
李昔振
李秀惠
李秀珠
李秀貞
李照媚

李玫桂

李錫源
林素芬
李俊億

李貞慧
李佳姍

李錫遊
李錫明
李錫旺
李偉存
李郭葡萄
李昇軒
李昔合
李昔侃
李昔保
李秀麗
蕭世民
蕭惠瑄
廖貞子
李昔聰
李昔恭
李昔恩
詹廖春枝
詹啓修
詹啓仁

詹宛蓁
詹武郎
詹武賓
詹秀梅
楊創貴

楊武雄
劉年晉

劉貞欒

劉玉惠

李昭群

李廖芙蓉
李俊明
李文源
李英壽
李勇震
李東蒼
李劭敏

李繼心
李春雄
許三雄
許嘉麟

許淑萍
許儀珊
廖美秀
李忠憲
林秀莉
林亮宇
李亮岑
李松坤
李明輝
李凱露
李凱誌
廖育靜
李沛菁
李啟年
高美靜
李坤學

李警富
李俊寬
廖汝堅
廖汝想

郭廖秋琴
廖健男
廖欽國

廖欽義

廖崑廷

廖子誼
廖李曲

廖惠敏

廖惠琴

廖芳儀
廖芳瑛

廖婉伶

廖甲宗
廖甲隆
何美英

何湘庭

廖甲金

李謀棠

李謀德
李謀鑲

李淑枝

廖宗憲
廖哲義
廖益弘
廖員續
廖耿樂

廖耿寬
張廖桂珠

梁坤山

梁獻文
廖英里

梁峻彬

廖錦綢

廖文鈺

廖榮凱
廖秀真
廖秀菁

廖元彬
謝廖春花

李振宏
李瓊珠
廖李瓊銀
廖蔡月娥
廖茂男

廖福榮

廖春玉

廖子萩
廖進記
廖玉梅

李金霞
廖範儒
廖乙蓁

廖玉貞
廖玉玲

廖玉惠

詹月卿
廖富茂

林味珍

廖翎君
廖子誼

廖秀娟

廖秀湖

廖紘毅

廖禹瑄

廖秋錦

廖柏鈞
廖速方
廖泓慧

林廖萬花

徐貴明

徐貴山
徐秀萍

李岳芳

李易殊

李淑芬

李玫瑩

沈進五
沈政輝
沈政宏
廖清賢
廖祐麟

廖婕妤
廖清標

廖苡喬

廖喬榆

廖光男
謝金花

廖冠銘
廖冠樺
廖曲慧
洪昊嵩

洪亘枚
洪素雯

林國弘

林國平
林裕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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