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丞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凡幃(即林其達)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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