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685,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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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朱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1,525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朱素環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朱盧春梅遺產之價額(計算式:5,469,147×1/6=911,5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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