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685,2024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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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莊子賢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朱麗華



朱麗容
朱翊安



朱珮云
朱素珍


朱悦駖
參加訴訟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張明賢
參加訴訟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至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景宇
被 代 位人
即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朱素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6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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