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707,2024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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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吳憲宗
被 上訴人 賴振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4 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3 年4 月23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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