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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李萬棟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540元【計算式:(1,144+436+399)×1,300×1/5=514,5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費1,000元,尚須補繳4,6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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