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737,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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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鄒貽勛
受裁定人 蘇慶德
蘇貴卿
兼 被 告 蘇貴星

本院原告與被告蘇貴星等2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裁定人蘇慶德、蘇貴卿及蘇貴星共同承受被告蘇靜束進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蘇靜束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審理中死亡,受裁定人蘇慶德、蘇貴卿及蘇貴星等3人為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有其等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及本院113年2月23日雲院宜家瑞決字第64號函等在卷可證。

惟兩造及受裁定人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職權裁定命受裁定人承受被告蘇靜束進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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