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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 告 廖本生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即112年1月份之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02,889元【計算式:731.48×9,780×37/240=1,102,889,元以下四捨五入】,有雲林縣○○鎮○街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61至17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須補繳9,98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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