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瑞憲
柯秀蓮
陳柏元
陳婷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誠結即樺偉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6,613元(計算式:1,836,613元+100,000元+60,000元+60,000元=2,056,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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