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除,91,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吳哲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鐘子洧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29,60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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