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再易,4,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俊宏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2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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