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勞補,3,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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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綵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應徵收2,6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如有符合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4條規定(如附錄)者,得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勞動事件法第14條
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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