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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采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平均薪資,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之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新台幣12,000元。
其中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茲原告未於勞動調解及起訴聲請書陳明其每月之薪資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命補繳裁判費,致起訴不合法。
茲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陳報,並提出釋明證據到院,愈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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