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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范亭河 Pham Dinh Ha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騏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609,705元,第一審裁判費為56,539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應徵收18,8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如有符合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4條規定(如附錄)者,得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二、原告如持有與源騏機械有限公司之雇傭契約書、所主張職業災害之其他證據者,亦請於7日內一併提出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勞動事件法第14條
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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