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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林義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裕淵即裕舜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林義勝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物省略)、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兩造未約定清償期則應釋明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該通知已於113年3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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