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1069,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債 務 人 蔡仲洋

陳雅雯

一、債務人蔡仲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664元,及其中①114,0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184%加一成即以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5024%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184%加二成即以3.82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8208%計收違約金,②10,664元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184%加一成即以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5024%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184%加二成即以3.82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8208%計收違約金,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主債務人蔡仲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陳雅雯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