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