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1399,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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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林舒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8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124,822元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8%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1.338%計算。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113年2月27日,以3,393元按週年利率1.338%計算。
自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以6,824元按週年利率1.338%計算。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27日,以10,293元按週年利率1.338%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124,822元,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7月27日,按週年利率1.338%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124,822元,自113年7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按週年利率2.676%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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