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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廖學義地政士即陳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三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727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三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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