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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鄧仁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雲林○○○○○○○○二崙辦公室。
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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