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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郭鴻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395元,及其中66,801元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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