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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債 務 人 李日炎
阮竹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58,48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雲林縣二崙鄉農會基準利率(目前為2.793%)加碼0.34%計為年息3.133%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92,855元,及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雲林縣二崙鄉農會基準利率(目前為2.793%)加碼0.31%計為年息3.103%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李日炎應向債權人給付179,989元,及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19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79%),如上開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184%)加一成(即3.5024%)計收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改按雲林縣二崙鄉農會當時統一農貸放款利率(目前為3.103%)加二成(即3.7236%)計收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如對主債務人李日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阮竹玲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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