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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黃淳風即慧眼智能科技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卓雅婷即祐昌物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黃淳風即慧眼智能科技企業社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月24日、113年2月2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務人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人聲請狀印文,該通知已先後於113年1月26日、113年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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