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3132,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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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
聲 請 人 羅崧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振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羅崧仁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5月29日、113年6月12日通知命於5日內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之何日起算,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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