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323,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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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號
債 權 人 劉美鈴即吳錦龍之繼承人



吳尚霖即吳錦龍之繼承人



吳尚遇即吳錦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安琪即張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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