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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蔡依庭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6月13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
異議人至113年7月17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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