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莊雅
債 務 人 吳昇璁
林宴如
一、債務人吳昇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林宴如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㈢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㈤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
末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吳昇璁以債務人林宴如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其借款,金額共計為590,000元。
然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示以外之90,000元,依債權人提出存證信函影本、通訊軟體截圖,均僅顯示債權人單方向債務人催討,而債務人並未承認積欠該款項或就借貸關係之權利義務有所回應,從而就債權人就債務人吳昇璁於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示以外之主張逾法未合,應予駁回。
另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宴如應與債務人吳昇璁負連帶對其給付590,000元與其利息,惟依其提出兩造借貸400,000元之借據僅記載擔保人為債務人林宴如,並無任何文字約定債務人林宴如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或債務人林宴如願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事,故自形式上觀之,債務人林宴如應僅為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債務之「一般保證人」。
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吳昇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林宴如請求給付,故債權人就債務人林宴如聲請逾越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部分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