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352,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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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債 權 人 莊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東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通知命於5日內釋明代相對人墊付款項、代墊3萬元之明細、匯款紀錄或收據、墊付時間、墊付方式、計算方式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之事證,該通知已於112年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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