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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左耀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4,813元,及其中269,21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93,635元,及其中286,510元部分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6,839元,及其中309,690元部分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565元,及其中95,008元部分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1%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1,801元,及其中116,694元部分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1%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350元,及其中68,021元部分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1%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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