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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劉倩雯
債 務 人 潘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9,3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27,327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31,994元 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本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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