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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定
債 務 人 湯禮仲
許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48,26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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