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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吉慶
債 務 人 吳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6,65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目前年利率1.915%),〔利率計算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以下稱加碼年率標準,目前年利率0.195%)機動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暨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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