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4682,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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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素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陳絹仔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

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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