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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周代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7,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 項目本金餘額( 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57,679元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8.42% 1. 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842% 計算。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 年6 月29 日,以7,372元按週年利率0.842%計算。
自113年6月30日起至113 年7 月29 日,以14,795元按週年利率0.842%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自113年7月30日起至113 年8 月29 日,以22,270元按週年利率0.842%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157,679元,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按週年利率0.842%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157,679元,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按週年利率1.68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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